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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問題解析
          發布時間: 2021-07-19 09:39 更新時間: 2024-11-21 08:15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于2021年1月10日實施了,新政實施后,對企業關心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相關問題,小編進行了整理和解析。


          根據2020年12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進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應提供: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根據2020年12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出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應提供:

          (一)《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四)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五)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內容來網絡,侵刪


          2020年129公告規定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出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無需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其他要求與原質檢總局2012年30號公告要求相同。

          2020年129公告規定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出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無需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其他要求與原質檢總局2012年30號公告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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